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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要求排污单位在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档需要,提供相关的环境监察管理资料。涉及动力设备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单设电表计量。
  四、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主要归档内容
  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原则上按以下顺序收集、整理、装订:
  (一)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要求电子文档和纸质报表。
  (二)排污费核定征收相关资料。排污单位排污申报资料和变更申报资料,排污费核定依据,包括环境监测报告、物料衡算办法和抽样测算办法等,排污费核定征收文件,限期缴纳文件等。排列顺序按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和时间先后相结合。
  (三)建设项目资料。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生产报告及批复、项目环保验收申请及批复资料。
  (四)现场监察执法记录。统一使用《四川省环境监察巡查记录》,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对现场巡查发现问题的情况记录复印存档备查。
  (五)行政处罚资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缴款凭证、结案审批表等材料复印存档。
  (六)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特别是环境风险隐患较大的化工、造纸、酿造等行业的预案要认真审核,分析清楚原辅材料、产品、危险品库区等的环境风险性质、风险等级,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
  (七)其他资料。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日常环境监督性监测、污染源现状监测报告,排污单位生产场所正厂门和各排污口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限期治理文件及验收意见,给排污单位所发文件,排污单位所报文件资料。
  五、其他具体要求
  (一)各地在组建“一厂一册”的基础上,按适当比例,将污染源的位置标注在本行政区划图上。县(市、区)标注本辖区所有的污染源(包括市州直管的污染源)位置,市(州)级负责标注本辖区市(州)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标注,并将标注后的地图(含电子文档或扫描文件)报省总队备案。
  (二)各市(州)将本辖区主要流域水系图报省总队备案,各县(市、区)将本地水系图报市(州)备案。
  (三)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或进行字迹加固处理。
  (四)各地要设置专门电脑、档案柜、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增设档案室内保护档案的设备和仪器,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保护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

  附表:
  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 表 人(签字)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审核人(签字)          
  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印

  表1 污染源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生产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传真

 

中心经度

 

中心纬度 

 

海拔

 

污染源管理级别

 

应急负责人

 

应急值班电话

 

投产日期

 

环保负责人

 

环保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是否存在危险源

 

锅炉数(台)

 

锅炉总蒸吨数

 

工业炉窑数(座)

 

污水治理设施数(套)

 

 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万吨/日)

 

 废气治理设施数(套)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万标立方米/时)

 

排污许可证编号

 

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

 

燃料类型

 

设计年耗量

 

设计年用水总量(万吨)

 

新鲜用水类型

 

重复用水量(万吨)

 

重复用水率

 

主要

原料

名称

设计年产(用)量

主要理化性质

 

 

 

 

 

 

 

 

 

主要

辅料

 

 

 

 

 

 

 

 

 

主要中间产品

 

 

 

 

 

 

 

 

 

主要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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