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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环发[2009]2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环保局《2009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川环办发﹝2009﹞1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夯实环境监管基础,统一标准,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实现环境监察档案资料共享共用,有效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建档工作,局内环评、污控、监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相关资料,务求客观真实。市、州环保局重点审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建档工作,并将审核后的省控、国控重点源环境监察档案按《实施意见》要求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备案。

  二、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建档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9年3月-8月)。重点在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第二阶段为市州重点审核阶段(2009年9月)。市州重点审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档案组建和管理的规范性、真实性,重点审核《实施意见》附表中的表一、表六的内容和其他表的规范性;第三阶段为抽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2月)。各地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建档工作,省环保局在2009年10月起开始组织交叉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全省通报。

  三、各市(州)环保局上报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时间要求:2009年上报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前,今后每年在元月20日前上报,若重点污染源名单、《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内的内容有变化的,在变化后一月内上报。

  四、各市(州)环保局将污染源档案的建档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2009年3月25日前按片区分别传真至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联系人:李耀奎(监察一科)  康宇(监察二科)

  联系电话:028-86152996  028-86130316

  电子邮件: scepi@12369.gov.cn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附件:《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环保局《2009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川环办发〔2009〕1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夯实环境监管基础,统一标准,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目的意义
  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是环境监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察工作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开展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以便进一步全面掌握辖区内污染源的基本信息、排污状况、污染防治等情况,为有效进行环境监察执法、处置环境污染应急事故奠定坚实基础。
  二、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整理归档基本原则
  以档案资料的“收、管、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为总原则。
  (一)一厂一册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完整系统的原则。
  (四)方便快捷的原则。
  三、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组织形式
  (一)以各地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为主,分级建档的方式进行。市(州)级负责组建本级直管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同时移送相应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县(市、区)负责组建辖区内除市(州)直管污染源以外的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并将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档案报市(州)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备案。市(州)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将全市省控、国控重点《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及其电子文档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备案。
  (二)各市(州)环保局所属的环境评价、污染控制(包括工业、城市、农村)、环境监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提供有利于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监察执法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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