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
(三)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
(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二章 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
第六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转型企业包括:
(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
(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
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