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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 “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3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16日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

  第三条 “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

  (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

  (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三)超占土地完善手续;

  (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

  (五)成片拆迁改造。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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