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止逾2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按该案查实后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举报单位和个人非法介绍童工的,经查证属实,每宗奖励10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市劳动部门负责受理本市范围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举报,通过设立举报窗口(市劳动部门信访、劳动监察接访窗口)、举报电话(“12333”服务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举报;
(二)由市劳动部门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并在劳动监察案件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联名举报的,按宗数给予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对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由市劳动部门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同一宗案件的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劳动、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