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劳动部门进行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三)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尚未被劳动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并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和童工的有关情况等具体违法事实和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为童工、童工的监护人及近亲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