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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三份,区(县)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三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证明
(单位):
经认定,下列房地产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特此证明。
序号
地号
房屋名称
坐 落
幢号
室号
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房屋用途
权利归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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