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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三份,区(县)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三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证明

  (单位):
  经认定,下列房地产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特此证明。

序号

地号

房屋名称

坐 落

幢号

室号

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房屋用途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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