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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意事项:
  1、 本申请由区(县)房管局一门式窗口统一受理。
  2、 申请单位名称请按规范的全称填写。填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
  3、 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并备原件校验。
  4、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应承担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5、 委托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
  6、 请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如延期另行通知)持收件回执、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到窗口领取认定证明。
  7、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权利归属是指产权按规定归政府部门等所有或者按约定归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等所有。

  业主共有房地产认定申请表(附表一)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下列房地产为业主共有房地产:

  填表单位:                  (盖章)

序号

地 号

房屋名称

坐 落

幢号

室号

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房屋用途

按规定(√)

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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