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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实施新建住宅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实施新建住宅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房管建〔2009〕207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建设交通委,各住宅开发建设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116号)的相关规定,本市新建住宅项目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新建住宅,住宅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所建、所销售新建住宅的节能实施情况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建筑节能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新建住宅建筑节能公示内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隔热保温、墙体保温形式、保温材料厚度,外门窗型材及玻璃种类、保温隔热性能、遮阳、空调节能以及其它节能措施。具体见附件《上海市新建住宅建筑节能公示牌(样张)》。
  二、住宅开发企业公示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性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用能系统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住宅开发企业在建筑工程开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公示;在领取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后至销售结束止,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四、住宅开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节能措施变更的,应当在经原设计单位出具节能设计变更,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后15日内对变更事项重新公示。

  五、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新建住宅项目的建筑节能公示进行检查监督。
  六、凡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按照《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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