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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房地产登记。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后,请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8: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附有违法建筑:
  1、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
  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房屋,于  年 月  日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
  现经核实,上述房屋的附有违法建筑已拆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可持本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10: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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