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房地产登记。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后,请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8: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附有违法建筑:
1、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房屋,于 年 月 日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
现经核实,上述房屋的附有违法建筑已拆除。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可持本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10: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