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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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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房屋,于  年 月  日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
  现经核实,上述房屋的被损承重结构已恢复原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可持本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5: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
  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
  1、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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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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