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房屋,于 年 月 日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
现经核实,上述房屋的被损承重结构已恢复原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可持本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5: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
1、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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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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