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房屋,现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一条和第
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将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请在被损房屋承重结构修复后,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如需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3: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被损:
1、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一条和第
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相关房地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