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
1、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附有违法建筑房屋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4、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5、对经核实已拆除违法建筑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并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
三、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房屋地址
|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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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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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事实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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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
(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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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材料
目录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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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
部门
认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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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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