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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
  1、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附有违法建筑房屋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4、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5、对经核实已拆除违法建筑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并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
  三、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房屋地址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

房地产权利人

违法

事实

简述

经办人:      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

(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证据

材料

目录

1、

2、

3、

房管

部门

认定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区(县)管理部门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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