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物〔2009〕200号)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对经核实已恢复原状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并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