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 2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的要求,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分级核发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规范分级核发权限,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省政府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在颁发批准书前,各市要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安全条件论证和审查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作出决定。
二、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企业(项目)设立必须符合本地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要将批准书作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门槛和提升危险化学品产业层次的重要手段,对不符合规划,落后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项目不予批准。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在当地政府依法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入区进园。
三、批准书审批要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衔接。各市要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规定,将《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设立相关审查程序及安全许可作为批准书审查工作程序和审批依据。并依据本《通知》批准书分级核发权限,对《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的批准书核发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