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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本市2009年工业锅炉(窑炉)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二)评审
  ⒈初审
  各区县、集团公司的节能主管部门接到各单位报送的创建“标杆锅炉房”申请报告后,对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写出初审意见,报上海市锅炉管理所。
  ⒉评审
  上海市锅炉管理所接到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后,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写出评定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五、表彰
  对于获得市级“节能标杆锅炉房”称号的单位,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及市环保局授予奖牌和证书;对于参与上海市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活动、落实锅炉节能技术改造并且取得节能实效的单位,按照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办法给予鼓励。

  附件2:
  表1:
  上海市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申请表

申请单位:          所在区:           街道:

上级主管: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锅炉型号:      制造年份:      台数:      运行效率:   %

  型号:      制造年份:      台数:      运行效率:   %

  型号:      制造年份:      台数:      运行效率:   %

燃料种类:               年耗量:

锅炉房平均燃( )/汽比:

创建计划、进度和目标(可附页):

     

锅炉房主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推荐意见:

   

                   负责人:           月  日(章)

评审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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