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审
⒈初审
各区县、集团公司的节能主管部门接到各单位报送的创建“标杆锅炉房”申请报告后,对申报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写出初审意见,报上海市锅炉管理所。
⒉评审
上海市锅炉管理所接到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后,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审写出评定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五、表彰
对于获得市级“节能标杆锅炉房”称号的单位,由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及市环保局授予奖牌和证书;对于参与上海市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活动、落实锅炉节能技术改造并且取得节能实效的单位,按照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办法给予鼓励。
附件2:
表1:
上海市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申请表
申请单位: 所在区: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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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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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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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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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型号: 制造年份: 台数: 运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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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制造年份: 台数: 运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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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制造年份: 台数: 运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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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年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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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平均燃( )/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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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计划、进度和目标(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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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主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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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推荐意见:
负责人: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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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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