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外资、合资的工业供热、集中供热的燃煤、燃油、燃气工业锅炉房。
(二)符合《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标淮》DB31/ 17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蒸汽供热系统运行管理》DB31/T 223;《工业锅炉运行检测与控制装置的配置》DB31/T 72等标淮法规。
(三)经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锅炉热工性能试验的测试,锅炉运行达到先进的技术指标。
(四)积极采用锅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探索和创新锅炉及系统节能管理模式。
三、工作内容
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应积极组织创建“标杆锅炉房”的活动,指导所辖区域(企业)锅炉用户单位开展对标工作,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促进锅炉及系统节能改造,达到节能增效目的。对标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一)现状分析
按照《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标淮》DB31/ 17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蒸汽供热系统运行管理》DB31/T 223;《工业锅炉运行检测与控制装置的配置》DB31/T 72等标淮法规,对本单位锅炉现状、各项运行指标、节能措施、管理进行全面分析;
(二)对标比较
对照锅炉管理法规、标准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全面对标分析,总结特点,寻找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整改、提高锅炉运行管理水平;
(三)总结提高
自评本单位锅炉房各项工作,达到“节能标杆锅炉房”水平的,进行对标总结,主要从提高运行管理和节能实效方面写出总结报告。
(四)测试报告
申请上报“标杆锅炉房”单位的“锅炉效率”“锅炉污染物排放”指标,应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测试报告。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
锅炉房所在单位通过对照锅炉房管理标淮、规范,对照“标杆锅炉房”的指标,以此作为对标的目标,制定措施、全面整改,经整改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提交创建“节能标杆锅炉房”报告,总结创建过程和节能成果,填写“节能标杆锅炉房”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门的报区、县经委节能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