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应诉机关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
  第十五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诉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拟定执行情况报告。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应当保证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日常办公经费,并提供相关办案条件。
  第十八条 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下列案件,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
  (五)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六)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实行应诉案件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诉的,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诉事项及主要案情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取得人民法院裁判法律文书后10日内,应当将该文书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应诉机关败诉的案件,应当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备。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备案。
  第二十条 专题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
  (四)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五)败诉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六)涉及行政赔偿或补偿的,提出法制处理建议;
  (七)本案的经验与教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