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金云煤矿建设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265号)
长寿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重庆市长寿区金云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请示》(长煤发〔2009〕34号)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重庆市长寿区金坛煤业有限公司金云煤矿建设矿井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金云煤矿(原金原煤矿)原为关闭矿井,渝经煤管〔2006〕274号同意其技术改造方案。该矿井建设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运输、防尘、排水、监测、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斜井开拓,后退式布置倒台阶采煤法方法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建设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551kt,可采储量342kt,设计生产能力4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5.7年。
三、矿井扩建总投资约700万元,建设工期13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加强防治水工作,进一步查明周边老窑水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