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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时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
  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冷、暖、生活热水;
  (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二条 使用国家、省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作为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和技术标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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