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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钟世坚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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