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鑫豪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鑫豪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269号)


北碚区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北碚煤管局技〔2009〕5号)和《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重庆鑫豪煤业有限公司(原竹林沟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供电、监测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斜井开拓,区内后退式布置走向长壁采煤方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开采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2188kt,可采储量1667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90kt/a,服务年限约13年。

  三、扩建总投资约2900万元,达产时设计井巷总长8878米,扩建工期为33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