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9〕2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区局根据总局文件目录增加了我区贯彻文件文号,现将有关清理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字【94】第96号)
2.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国税发【95】第042号)
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字【95】第55号)
4.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藏国税函【96】第034号)
5. 《关于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发【96】第145号)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91号)
7.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103号)
8.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3】53号)
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国税函【2004】12号)
10. 《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0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