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对象按下列方式登记申领《职业技能培训券》,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使用有效: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失业证,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2.未就业的退役士兵,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退役证,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3.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4.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须持本人初(高)中毕业证、户籍证明,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5.我市生源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登记申领;
6.我市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的在校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学校证明,由所在学校到市教育局登记申领。
(四)定点培训单位在接受持券培训对象报名时,应核定培训人员身份、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与其签订《技能培训协议书》,建立培训台账,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开班前一周内,应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普惠办申请开班备案。当地普惠办将定点培训单位的开班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定点培训单位应按照开班备案的专业(工种)、人数,向市普惠办购买培训教材,免费向培训人员发放。
(五)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单位应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创业培训人员的创业计划应经市级创业培训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定点培训单位应先行垫付鉴定(考试)费用,不得向培训人员收取。
(六)培训及鉴定(考试、评审)结束后,定点培训单位可持申请培训和鉴定(考试)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券》、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普惠办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市县普惠办审查汇总后,定期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四、补贴资金拨付
(一)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评审合格证明的,各区市县财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 [2009] 6号)规定的普惠制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和补贴标准以及省物价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考试的费用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