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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鲁价费函〔2009〕46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学费收取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8〕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成本情况,确定我省举办在职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高校学费收取标准为45000元/生。

  二、学校招生前应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鲁财综〔2008〕3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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