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