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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9)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市、县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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