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作物及其产品易产生危害的病、虫、鼠、软体动物、草和其他生物(以下简称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治理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农业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环保、工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植物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的乡(镇)农业植物保护人员。
第六条 农业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灾害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农业植物保护无公害技术及产品;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防控农业有害生物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联防、联控;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治理农业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