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渝人社发〔2009〕70号 2009年6月26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如何进行常态管理的问题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实行常态管理。三类岗位人员,可分别按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补缺竞聘。
二、关于首次竞聘时职员岗位学历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
根据《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规定,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达到相应学历条件。其中,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聘用。
三、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所选工资系列与实际聘任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竞聘的问题
首次竞聘时,此类人员可按所执行工资系列竞聘相应岗位;也可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但暂按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选择的工资系列核准过渡岗位,并按过渡岗执行有关待遇(核准时须在表格中分别备注“过渡岗位”,核准聘用后根据实际从事和聘任岗位签订合同,暂执行原选择工资系列有关待遇),首聘期结束后再视个人条件、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实现以岗定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岗位数额内申请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执行同系列工资待遇,其中,聘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暂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