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管执法人员待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城容〔2009〕26号)
凤台县、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根据有关法规、制度,局党组研究制定《淮南市城管执法人员待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淮南市城管执法人员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基层执法单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均适用办法。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半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
(二)在岗不履职、管理不到位,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
(三)工作出现明显差错,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称职)的;
(六)污辱打骂相对人的;
(七)有吃拿卡要行为被查实的;
(八)执法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罚的;
(九)违规收费、罚款的;
(十)收费罚款不按规定出具票据或不及时上缴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四条 待岗时间为一至六个月。
第五条 待岗期间安排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做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2倍。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待岗,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批准执行,报市局党组备案。
待岗期间有突出成绩的,可提前终止待岗,予以续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