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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规范“一日游”服务质量的通知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规范“一日游”服务质量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旅行社、旅游饭店:
  随着我市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旅游市场的繁荣,我市“一日游”也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景象,“一日游”旅游产品在展现城市形象和带动城市三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日游”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日游”演变成 “一日购”、服务质量严重缩水、随意减少游览景点、随意增加购物次数、导游讲解质量低下甚至不讲解等,严重损害了我市的旅游形象。对此,按照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宣贯新的《旅行社条例》,决定在对“一日游”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市“一日游”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旅行社资质管理。从事“一日游”的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的“一日游”收客及宣传咨询点应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一日游”。
  二、规范“一日游”宣传、招徕行为。各旅行社不得发布 “一日游” 虚假广告信息;不得在“一日游”广告中使用模糊用语误导旅游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不得用减少旅游景点、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的手段欺骗旅游消费者;严禁雇用“羊儿客”在公共场所进行揽客活动;严禁非法委托“羊儿客”或个体经商户在车站、码头、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设置非法“一日游”揽客点从事非法招徕。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应有“一日游”线路、价格等公示牌。
  三、规范“一日游”线路安排。市旅游局已向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消费者推介的“一日游”线路,仍是今后“一日游”的主打产品供经营者和消费者选择。“一日游”线路的参观游览点不得少于3个,“一日游”购物点不得超过2个,每次进店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四、规范“一日游”合同。各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可商工商部门监制并推荐“一日游”格式合同。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旅游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线路安排(景点名称、购物次数、购物时间等),用餐、用车标准,旅游费用,违约责任及旅游投诉电话等。应有具体的“一日游”行程表并作为合同附件,《旅游合同》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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