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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施万瑶 市国资委企业管理科科长 13367828798
  谭尚利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员
  凡 政 市工商局副主任     15878282455
  吕俊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整治行动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按照《来宾市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联合执法,务求实效。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各负其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提高执法效率,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采矿行为,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达到“六个标准”:一是拆除供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二是炸毁填平矿井井筒;三是清理收缴民用爆炸物品;四是查处和没收收购、运输和使用非法生产矿产品;五是遣散非法矿山从业人员;六是依法查办非法矿主,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大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舆论宣传,适时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单位要派记者跟踪报道现场整治行动情况,曝光非法采矿行为。要加大整治行动宣传力度,集中报道整治行动,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舆论氛围。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整治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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