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支持企业在邯郸设立总部。对今后新引进的在我市设立总部且年上交税收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新租赁办公用房在3年内按每月8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不高于2000平方米;新建和购置的房产经批准免征房产税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在邯郸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名称中不冠以行政区划。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落实。
10、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使用或不使用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审批许可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户、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注册登记。市工商局落实。
11、鼓励开展就业培训。对履行缴费义务,裁减人员比例低于政府规定,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的大型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其标准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培训初级技能的每人给予300元补贴,培训中级技能的每人给予600元补贴,培训高级技能的每人给予900元补贴。鼓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返乡农民工进行免费培训,培训费用由财政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其标准为: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每人给予300元补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每人给予600元补贴,参加高级培训的每人给予900元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落实。
12、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2008年度费率基础上,2009年度工伤保险费费率普降0.1%,对认定的困难企业下浮0.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参保单位,视困难程度可缓缴养老保险费1-6个月。阶段性免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2009年度内免缴1个月医疗保险费和3个月生育保险费。对进入破产改制程序的企业,缴纳医保费有困难的,可缓缴1-6个月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待企业破产终结后,从破产改制资金中优先支付所欠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