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调整和名称变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名称变更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21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江苏省国税局于2001年下发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指定国内贸易部粮食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无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饲料监察所三家单位为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免税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
近期,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关于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更名的函》(见附件)告知我局,根据苏编办复【2006】58号《关于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等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更名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请各地对由该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质检合格证明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