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市政府在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县(市、区)要依法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牌子。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要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利用网络设施,设置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检索点,为人民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以及配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及时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县(市、区)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其主办单位负责送交。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自2009年8月起,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现场送交方式,每月的9日、10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填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明细表》一式两份,连同政府信息一起送交市档案馆,并现场办理送交手续。送交的政府信息为纸质文本原件,一式肆份(市档案馆两份、市图书馆两份)。对已经废止的公开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废止告知函一式两份送交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于每月15日派人到市档案馆领取各部门(单位)送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市档案馆每季度将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纸质文本报送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信息的送交办法由各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三、切实强化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的监督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和信息送交工作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和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内容,确保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工作落实到位,畅通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和接收渠道。市级机关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纳入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范围,明确专人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接收、管理和利用制度,切实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提供利用工作,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