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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十一)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探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收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妥善处理改革遗留问题

  (十二)进一步处理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处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及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等遗留问题,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三)切实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各级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上岗保证金返还等改革遗留问题,巩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十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监管。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监管,不得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确需处置的,必须报请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

  (十五)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关于“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县市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的规定,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或处置收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专账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主要用于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遗留问题、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行业管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各种手续办理、土地出让金、中介费用、土地使用权、契税减免等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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