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核发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穗条、种苗出圃必须如实填写《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档案》(具体样式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出圃造林的苗木必须是合格嫁接容器苗。各基地须在每年苗木出圃前自行将合格嫁接容器苗分品系分级拼床,做好统计和档案登记,及时报请省林业局组织专家检查核实后方可调运出圃。
第十八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出圃启用统一的《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和《湖北省油茶穗条(苗木)质量合格认定证书》。出圃苗品种、数量要与档案记载一致,严禁不合格苗、伪劣苗出圃造林。《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和《湖北省油茶穗条(苗木)质量合格认定证书》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在穗条(苗木)调出时由穗条(苗木)生产单位签发;《湖北省油茶穗条(苗木)质量合格认定证书》由湖北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签发。
第十九条 《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穗条(苗木)生产单位收存,第二联为销售联,由穗条(苗木)销售单位签发后分季度送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备案,第三联为用户联,由穗条(苗木)调入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良种穗条(苗木)生产、调剂动态,穗条(苗木)生产单位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穗条(苗木)生产、调剂数量、调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行业管理,并对良种穗条(苗木)的生产、《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良种穗条(苗木)销售凭证》和《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经营档案》的填写、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