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应严格限于圃地整理、穗条、种苗生产、小型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生产区水、电、作业道、灌溉系统建设等。严禁工程资金用于购置小轿车、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林业局组织相关处室对各基地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油茶良种基地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油茶良种基地的圃地选择原则上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并予以确认。
第十条 油茶良种基地建设所需穗条必须是从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适合本省栽培的优良品种(无性系或优良类型)上采集,严格按纯系扩繁。
第十一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应当配备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良种穗条、种苗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良种穗条和种苗来源、去向清楚,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做好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良种繁育基地基本情况:良种繁育基地名称、建设地点、面积、建设年份、投产年份、嫁接无性系来源、数量、名称、建圃方式、穗条和嫁接苗产量等。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基本情况表样式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统一制定;
2. 无性系定植图;
3.穗条生产情况:生产单位、无性系名称、无性系来源、穗条生产地立地条件、周围环境、穗条剪取和移交时间、数量、包装保存方法;
4.穗条流向:调出穗条无性系名称、穗条调出时间、数量、单价、销售协议、购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林木种子(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5.种苗繁殖情况:圃地穗条来源、品系名称、数量、穗条嫁接时间、嫁接方式、嫁接数量、管理情况、成活株数。
6.良种繁育基地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适时发布国家和本省最新通过的油茶良种名录,指导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根据油茶良种选育进程及时更新油茶品种。
第十四条 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应当接受上级种苗管理机构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