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市建委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由市旅游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旅游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河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防洪防汛、水库、河道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开展防雷电等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由市农机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领域和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由新乡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由郑铁分局新乡车务段牵头,负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由市文化局牵头,组织开展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同时,要在“引导、预防、监管、落实、保障”等五个方面下功夫,通过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促进“三项行动”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