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及“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障费数额的15%、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规定从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起连续计算,对审批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51.做好低保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我市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期限不同,分别给予每月330元、360元、400元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2.给予困难家庭子女学习援助。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子女参加技校学习减免学费。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享受助残奖学金资助。
5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与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可按此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54.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市籍高校毕业生返回长春尚未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在求职时免收相关费用;登记失业后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或其他途径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公益性岗位形式进行帮扶安置,确保返回生源地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55.强化政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成立帮扶困难企业领导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市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涉及本部门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