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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六、坚持城乡统筹,全力做好农民工就业

  44.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进入我市城镇创业、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比照城镇失业人员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45.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46.鼓励劳务输出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较多的乡镇,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在劳务输入地创建劳务输出品牌。劳务输出基地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劳务补贴。对民办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机构以及有境外输出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一次性批量组织我市农村劳动力20人以上(含20人)到同一城市外出就业,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机构劳务输出补贴。

  47.做好返乡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贫困农民工给予适当救助,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48.为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在我市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管理范畴,单独统计管理;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办理失业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七、开展就业援助,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49.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财政承担部分工资的岗位、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服务的岗位以及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的岗位,优先安置城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上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4050”人员(包括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合同到期续签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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