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鼓励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我市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应届高校毕业生委托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保管本人档案,2年内免交档案保管费。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期限连续计算。
39.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就业。对面向基层农村和城市社区就业、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视基层工作年限在公务员考录时给予不同程度的加分,报考研究生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0.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在选取士官、报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用;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41.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自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试行见习雇员制度,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42.给予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学校和医院从教、从医的高校毕业生,与县级教育、医疗行政部门签订任职协议的,以及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
43.取消高校毕业生毕业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现工作所在地县城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部门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凡自愿到非公有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实行无障碍就业。在职称评定、权益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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