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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18.自主创业享受减免费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按长府办发〔2006〕23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免费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各类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所在县(市)区级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助。

  19.自主创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20.自主创业给予贷款额度和期限扶持。金融机构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个人创业的,每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1.自主创业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员,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企业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22.提高个体经营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3.自主创业享受减免税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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