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
6.对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予以支持。各类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按规定给予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7.对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并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8.对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予以支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所需费用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9.对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予以支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对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予以支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1.对成功介绍就业的各类职介机构予以支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180元/人,其他人员90元/人,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健全帮扶制度,全力支持自主创业
12.安排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相关资金中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创业指导、创业辅导、创业经营跟踪扶持;创业促就业网点购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风险补贴、创业启动补助;创业先进表彰;创业促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介绍经费;创业融资担保经费;创业服务“一条龙”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