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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做好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稳定就业

  1.降低四种社保费率。经市、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帮扶办)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降低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各0.5个百分点,降低期限暂定为自审批之日的下月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给予三类补贴支持。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减人员或经帮扶办认定,确需少量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对其职工中“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上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企业培训在岗职工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按每月220元/人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暂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开展薪酬协商。采取“控高、扩中、调低”的办法,合理调整工资薪酬标准,指导企业采取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办法。对生产任务不均衡、不饱和、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企业,指导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等特殊工时制度,确保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稳定。

  5.加强劳动关系调处。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进一步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坚持以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为企业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防止群访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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