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新创办的小型文化企业,在3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直接动漫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由政府按每集1000元给予引导资金补助。
9.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文化企业,可从市政府“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中采取无息贷款方式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实现上市后直接将贷款转为奖励资金。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0.对从事文化类业务经营,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自有且用于经营的(不含出租)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1.新创办文化企业所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凡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3年内予以返还,用于企业的发展。
12.文化馆(站)、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书画院、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类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3.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2010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14.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文化企业,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享受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增殖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15.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用地名称变更而发生的税费,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16.新申请设立的文化企业,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新创办的小型文化企业,在3年内暂免各项收费。
17.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年度内应纳所得税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