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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府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办法。为缓解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开办资金不足问题,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零首付,资金可在6个月内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2.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筹备期间,对符合从业规定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其在筹备期开展经营活动,筹备期限为1年。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个人创办文化企业,对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赋予企业冠名权。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申请冠以“吉林”或“吉林省”名称;文化企业申请冠以“长春”或“长春市”名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5.设立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支持公益文化艺术活动政府专项采购、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建设工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和全民读书活动及艺术创作、文化艺术专项奖励等宣传文化建设。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该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6.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旅游会展、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民间艺术、影视制作、现代传媒、演艺娱乐等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

  7.增加对基层和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从2010年起,在城市住房(不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提取和使用办法。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文化事业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同时,设立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各县、(市)和双阳区按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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