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1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要求,准确测算出2009年用苗用种量,并千方百计落实种苗,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林业生态建设任务。对国家重点工程直播造林和育苗所需林木种子在今后三年内由市林业种苗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就近调入,用种前两个月完成种子入库工作;对国家重点工程植苗造林所需苗木,由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切实加强种苗宏观管理,全面推行订单育苗、合同育苗、容器育苗,提前订购,确保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种苗需求。
二、各地要以“两证”发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和检验力度,进一步规范“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发放和使用。对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所用种苗必须具备“两证一签”,否则不予验收。
三、继续深入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林木种苗进入造林地,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好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