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损毁阴山岩画;
㈤在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阴山岩画,但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需对阴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㈥其它危害阴山岩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㈠从事爆破、开山、掘土、移土、采石、挖砂、挖塘、烧砖;
㈡放牧、建坟、采伐树木、垦荒、射击、练车;
㈢移动、损坏阴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它保护设施;
㈣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㈤存放易燃性、易爆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和其它危险品;
㈥其它有碍阴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阴山岩画及其它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阴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及其它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报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8小时内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五条 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凡不符合保护阴山岩画及其它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或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派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阴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派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在确保岩画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