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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阴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水务、公安、工商、民族事务、旅游、农业、林业等行政部门和内蒙古岩画研究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阴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要加强对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来。要将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阴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条 阴山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阴山岩画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对在阴山岩画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及有关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对阴山岩画的保护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在重点岩画区域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有明显的界桩。

  第九条 市及有关旗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根据阴山岩画保护范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阴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逐步实施保护措施。

  对那些图像清晰、构图完美但表层即将风蚀脱落的岩画精品、孤品,要采取加固措施,使其保留原样,延长保存期。对已经无法保存原样的岩画由属地文物管理部门采回,建立详尽的科学技术档案,妥为保管。

  第十条 阴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㈠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阴山岩画;

  ㈡买卖阴山岩画;

  ㈢脱模复制阴山岩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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