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依法加强对我市境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阴山山脉诸山体及所有荒漠草原、戈壁滩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 阴山岩画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存。阴山岩画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内蒙古岩画研究院负责岩画的研究成果发布、利用和其它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旗、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工作站及有关旗县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阴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市及有关旗县文物行政稽查队受其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依法行使文物行政稽查及文物行政处罚权。